深圳縱橫集團有限公司
Shenzhen Zongheng Group Co,Ltd
時間:2023-02-10 信息來源:縱橫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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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合稱《股票上市規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發生《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交易與關聯交易事項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與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交易與關聯交易的決策權限和審議程序,并在關聯交易審議過程中嚴格實施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制度。 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行為應當定價公允、審議程序合規、信息披露規范。 第四條 上市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行為應當合法合規,不得隱瞞關聯關系,不得通過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規避相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交易不得存在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出現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非經營性資金 -1- -1- -18- -19- 占用、為關聯人違規提供擔?;蛘咂渌魂P聯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條 上市公司在審議交易與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詳細了解交易標的真實狀況和交易對方誠信記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審慎評估相關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根據充分的定價依據確定交易價格。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交易標的權屬不清、交易對方履約能力不明、交易價格不公允等問題,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聘請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交易對方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業務管理系統填報和更新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信息。 第七條 上市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項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披露評估情況。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交易事項涉及的交易標的評估值較賬面值增減值較大的,上市公司應當詳細披露增減值原因、評估結果的推算過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選聘、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的合理性和評估結論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 第二章 關聯交易的審議和披露 第一節 財務公司關聯交易 第八條 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以下簡稱財務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人發生 -2- -2- -18- -19- 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的,相關財務公司應當具備相應業務資質,且相關財務公司的基本財務指標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的規定。 上市公司通過不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的財務公司與關聯人發生關聯交易,構成關聯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并按照規定予以解決。 第九條 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發生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的,應當以存款本金額度及利息、貸款利息金額中孰高為標準適用《股票上市規則》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人發生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的,應當以存款利息、貸款本金額度及利息金額中孰高為標準適用《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并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金融服務協議應當明確協議期限、交易類型、各類交易預計額度、交易定價、風險評估及控制措施等內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務協議超過3年的,應當每3年重新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簽署金融服務協議,應當在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前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對財務公司的經營資質、業務和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并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并披露。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財務公司及其業務的 -3- -3- -18- -19- 合法合規情況、是否存在違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規定情形、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主要財務數據、持續風險評估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以保障資金安全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分析可能出現的影響上市公司資金安全的風險,針對相關風險提出解決措施及資金保全方案并明確相應責任人,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并披露。 關聯交易存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存放于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狀況進行動態評估和監督。如出現風險處置預案確定的風險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并積極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財務公司等關聯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財務公司的資質、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發表意見,并對金融服務協議的合理性、風險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人發生存款、貸款等關聯交易的,應當披露存款、貸款利率等的確定方式,并與存款基準利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等指標對比,說明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充分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金融服務協議約定每年度各類金融業務規模,應當在協議期間內的每個年度及時披露預計業務情況: -4- -4- -18- -19- (一)該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額、存款利率范圍; (二)該年度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范圍; (三)該年度授信總額、其他金融業務額度等。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超過一年的金融服務協議,約定每年度各類金融業務規模,并按照規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協議期間財務公司不存在違法違規、業務違約、資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難以保障等可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風險處置預案確定的風險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就財務公司的合規經營情況和業務風險狀況、資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以及不存在其他風險情形等予以充分說明。 如財務公司在協議期間發生前述風險情形,且上市公司擬繼續在下一年度開展相關金融業務的,上市公司與關聯人應當重新簽訂下一年度金融服務協議,充分說明繼續開展相關金融業務的主要考慮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情況,每半年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的財務報告,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并與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同步披露。 風險持續評估報告應當強化現金管理科學性,結合同行業其他上市公司資金支出情況,對報告期內資金收支的整體安排及其在財務公司存款是否將影響正常生產經營作出必要說明,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經營性支出計劃、同期在其他銀行存貸款情況、在財務公司存款比例和貸款比例及其合理性、對外投資理財情況等。其中,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存(貸)款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貸)款期末余額占其在財務公司和銀 -5- -5- -18- -19- 行存(貸)款期末余額總額的比例。 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度提交涉及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的專項說明,按照存款、貸款等不同金融業務類別,分別統計每年度的發生額、余額,并與年度報告同步披露。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每年度對金融服務協議條款的完備性、協議的執行情況、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的執行情況,以及上市公司對上述情況的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進行專項核查,并與年度報告同步披露。獨立董事應當結合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專項說明,就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是否公平、上市公司資金獨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關聯人占用的風險、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發表明確意見,并與年度報告同步披露。 第二節 關聯共同投資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向共同投資的企業增資、減資時,應當以上市公司的投資、增資、減資金額作為計算標準,適用《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關聯人單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或者參股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涉及有關放棄權利情形的,應當適用放棄權利的相關規定。不涉及放棄權利情形,但可能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構成重大影響或者導致上市公司與該主體的關聯關系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關聯共同投資企業以同等對價同比例現金增資,達到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審 -6- -6- -18- -19- 計或者評估。 第三節 日常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對日常關聯交易進行預計應當區分交易對方、交易類型等分別進行預計。 關聯人數量眾多,上市公司難以披露全部關聯人信息的,在充分說明原因的情況下可以簡化披露,其中預計與單一法人主體發生交易金額達到《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披露標準的,應當單獨列示關聯人信息及預計交易金額,其他法人主體可以以同一控制為口徑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對日常關聯交易進行預計,在適用關于實際執行超出預計金額的規定時,以同一控制下的各個關聯人與上市公司實際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合計金額與對應的預計總金額進行比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關聯人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金額不合并計算。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委托關聯人銷售公司生產或者經營的各種產品、商品,或者受關聯人委托代為銷售其生產或者經營的各種產品、商品的,除采取買斷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內應當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費為標準適用《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四節 關聯購買和出售資產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向關聯人購買或者出售資產,達到《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披露標準,且關聯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的,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該標的公司的基本情況、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 -7- -7- -18- -19- 標的公司最近12個月內曾進行資產評估、增資、減資或者改制的,應當披露相關評估、增資、減資或者改制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向關聯人購買資產,按照規定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成交價格相比交易標的賬面值溢價超過100%的,如交易對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內交易標的盈利擔保、補償承諾或者交易標的回購承諾,上市公司應當說明具體原因,是否采取相關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可能導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對上市公司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應當在公告中明確合理的解決方案,并在相關交易實施完成前解決。 第三章 重大交易的審議和披露 第一節 證券投資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從事證券投資適用本節規定。以證券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其業務行為不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使用資金,致力發展公司主營業務,不得使用募集資金從事證券投資。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有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控制投資風險。 公司應當全面分析從事證券投資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制定嚴格的決策程序、報告制度、風險監控與應對措施,明確授權范圍、操作要點與信息披露等具體要求,并根據公司的風險承 -8- -8- -18- -19- 受能力確定投資規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會應當持續跟蹤證券投資的進展和風險狀況,如發生較大損失等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證券交易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以對未來12個月內證券交易的范圍、額度及期限等進行合理預計,證券投資額度超出董事會權限范圍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12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交易金額(含前述投資的收益進行再投資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經審議的證券投資額度。 第二節 委托理財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進行委托理財的,應當建立健全委托理財專項制度,明確決策程序、報告制度、內部控制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等。 公司應當選擇資信狀況及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以及盈利能力強的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托方,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理財的金額、期限、投資品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以資金管理、投資理財等投融資活動為主營業務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其業務行為不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不得通過委托理財等投資的名義規避購買資產或者對外投資應當履行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變相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 -9- -9- -18- -19- 公司可以對理財產品資金投向實施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應當充分披露資金最終投向、涉及的交易對手方或者標的資產的詳細情況,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以及公司的應對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進行委托理財,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投資交易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以對投資范圍、額度及期限等進行合理預計,以預計的委托理財額度計算占凈資產的比例,適用《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12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交易金額(含前述委托理財的收益進行委托理財再投資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委托理財額度。 科創板上市公司適用本條規定時,凈資產指標調整為市值指標。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進行委托理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進展情況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一)理財產品募集失敗、未能完成備案登記、提前終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財產品協議或者相關擔保合同主要條款變更; (三)受托方、資金使用方經營或者財務狀況出現重大風險事件; (四)其他可能會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響的情形。 第三節 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合作 第三十四條 主板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設立并購基金或者產業基金等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組織形式包 -10- -10- -18- -19- 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認購專業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投資基金份額,與上述投資基金進行后續資產交易,以及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簽訂戰略合作、市值管理、財務顧問、業務咨詢等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適用本節規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專業投資機構進行合作,涉及向上市公司購買或者轉讓資產等相關安排的,參照本節規定執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實施證券發行、權益變動、股權激勵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與中介機構簽訂財務顧問、業務咨詢等合作協議,或者以資金管理、投資理財、經紀業務等投融資活動為主營業務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本節規定的共同投資及合作事項的,可免于適用本節規定。 本節所稱專業投資機構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專業從事投資業務活動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無論參與金額大小均應當及時披露,并以其承擔的最大損失金額,參照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構成關聯交易的還應當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 前款所稱“最大損失金額”,應當以上市公司因本次投資可能損失的投資總額、股份權益或者承擔其他責任可能導致的損失金額的較高者為準。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應當及時 -11- -11- -18- -19- 披露相關公告,并向本所報備有關協議。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專業投資機構基本情況、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說明、投資基金的具體情況、管理模式、投資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投資協議主要條款,并說明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和存在的風險,是否可能導致同業競爭或者關聯交易等。 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投資基金份額認購、在有關專業投資機構或者投資基金中任職的,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具體情況。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用于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后的12個月內,不得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投資基金,或者市場化運作的貧困地區產業投資基金和扶貧公益基金等投資基金,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及時披露相關進展情況: (一)擬參與設立或者認購份額的投資基金募集完畢或者募集失??; (二)投資基金完成備案登記(如涉及); (三)投資基金進行對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投資或者資產收購事項; (四)投資基金發生重大變更事項或者投資運作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可能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較大影響。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應當披露專業投資機構基本情況、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或 -12- -12- -18- -19- 者其他利益關系,并完整披露合作協議主要條款、專業投資機構提供服務內容等,并對合作協議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充分揭示。上市公司應當完整披露與專業投資機構簽訂的各項協議,并承諾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協議。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及時披露相關進展情況: (一)完成合作協議約定的各項主要義務或者計劃安排; (二)根據合作協議籌劃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三)合作協議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提前終止。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存在前述共同投資及合作事項,又購買其直接、間接持有或者推薦的交易標的,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還應當披露該專業投資機構及其控制的其他主體,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資產管理計劃等產品在交易標的中持有的股份或者投資份額情況,最近6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情況,與上市公司及交易標的存在的關聯關系及其他利益關系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合作事項的籌劃和實施過程中,應當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輸送與利益沖突的機制,健全信息隔離制度,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合作事項進展情況。 第四節 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從事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適用本節 -13- -13- -18- -19- 規定。以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為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其業務行為不適用本節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節所述期貨交易是指以期貨合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本節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貨交易以外的,以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和非標準化期權合約及其組合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期貨和衍生品的基礎資產既可以是證券、指數、利率、匯率、貨幣、商品等標的,也可以是上述標的的組合。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參與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有效的原則。本所支持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具備風險管理能力的上市公司利用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不鼓勵公司從事以投機為目的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資金從事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是指為管理外匯風險、價格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等特定風險而達成與上述風險基本吻合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動。公司從事套期保值業務的期貨和衍生品品種應當僅限于與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產品、原材料和外匯等,且原則上應當控制期貨和衍生品在種類、規模及期限上與需管理的風險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貨和衍生品與需管理的相關風險敞口應當存在相互風險對沖的經濟關系,使得期貨和衍生品與相關風險敞口的價值因面臨相同的風險因素而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 本節所述套期保值業務主要包括以下類型的交易活動: (一)對已持有的現貨庫存進行賣出套期保值; -14- -14- -18- -19- (二)對已簽訂的固定價格的購銷合同進行套期保值,包括對原材料采購合同進行空頭套期保值、對產成品銷售合同進行多頭套期保值,對已定價貿易合同進行與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對已簽訂的浮動價格的購銷合同進行套期保值,包括對原材料采購合同進行多頭套期保值、對產成品銷售合同進行空頭套期保值,對浮動價格貿易合同進行與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對預期采購量或預期產量進行套期保值,包括對預期原材料采購進行多頭套期保值、對預期產成品進行空頭套期保值; (五)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對擬履行進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預期收付匯進行套期保值; (六)根據投資融資計劃,對擬發生或已發生的外幣投資或資產、融資或負債、浮動利率計息負債的本息償還進行套期保值;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簽出期權或構成凈簽出期權的組合作為套期工具時,應當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從事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備投資決策、業務操作、風險控制等專業人員,制定嚴格的決策程序、報告制度和風險監控措施,明確授權范圍、操作要點、會計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體要求,并根據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交易品種、規模及期限。 公司應當指定董事會相關委員會審查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 -15- -15- -18- -19- 必要性、可行性及風險控制情況,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可行性分析報告。董事會相關委員會應加強對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相關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評價與監督,及時識別相關內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補救措施。 公司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處置預案,以及時應對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公司應當針對各類期貨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對手設定適當的止損限額(或者虧損預警線),明確止損處理業務流程并嚴格執行。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擬在境外開展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應當審慎評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關國家和地區開展交易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等風險,充分考慮結算便捷性、交易流動性、匯率波動性等因素。擬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應當評估交易必要性、產品結構復雜程度、流動性風險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從事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應當編制可行性分析報告并提交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應當發表專項意見。 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預計動用的交易保證金和權利金上限(包括為交易而提供的擔保物價值、預計占用的金融機構授信額度、為應急措施所預留的保證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預計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約價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16- -16- -18- -19- (三)公司從事不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以對未來12個月內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圍、額度及期限等進行合理預計并審議。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12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金額(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進行交易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已審議額度。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擬開展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應當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種、交易工具、交易場所、預計動用的交易保證金和權利金上限、預計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約價值、專業人員配備情況等,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開展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應當明確說明擬使用的期貨和衍生品合約的類別及其預期管理的風險敞口,明確兩者是否存在相互風險對沖的經濟關系,以及如何運用選定的期貨和衍生品合約對相關風險敞口進行套期保值。公司應當對套期保值預計可實現的效果進行說明,包括持續評估是否達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計劃舉措。 公司從事投機為目的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應當在公告標題和重要內容提示中真實、準確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風險管理等類似用語,不得以套期保值為名變相進行以投機為目的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相關部門應當跟蹤期貨和衍生品公開市場價格或者公允價值的變化,及時評估已交易期貨和衍生品的風險敞口變化情況,并向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期貨和衍生品 -17- -17- -18- -19- 交易授權執行情況、交易頭寸情況、風險評估結果、盈虧狀況、止損規定執行情況等。 公司開展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應及時跟蹤期貨和衍生品與已識別風險敞口對沖后的凈敞口價值變動,并對套期保值效果進行持續評估。 第五十四條 上市公司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已確認損益及浮動虧損金額每達到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1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公司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可以將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加總后適用前述規定。 公司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出現前款規定的虧損情形時,還應當重新評估套期關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者現金流量變動未按預期抵銷的原因,并分別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情況等。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開展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報告時,可以同時結合被套期項目情況對套期保值效果進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業務不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適用條件或者未適用套期會計核算,但能夠通過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實現風險管理目標的,可以結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等說明是否有效實現了預期風險管理目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及有關各方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開展現場檢查、提請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核查等措施,并視情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 -18- -18- -18- -19- 以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